一、為加強鼓勵中小型製造業推動升級轉型,爰調整補助標的及審查項目評分。
二、為協助獲補助業者得儘快展開計畫執行,減輕財務壓力,依獲補助廠商擇定繳交不同比例之履約保證金,提供多元撥款方式。
◎修正內容 :
獲補助業者得擇定下列方式為政府補助款撥款方式,但執行單位得視政府補助年度分配經費支用情形,限定撥款方式:
(一)簽約時未提供履約保證金(書)者,俟期中查核通過後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50%,期末查核通過後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50%。
(二)簽約時檢附政府補助金額之20%履約保證金(書)者,簽約完成後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20%,期中查核通過後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30%,期末查核通過後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50%。
(三)簽約時檢附全額政府補助金額等額之履約保證金(書)者,簽約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
三、為確保廠商於所屬合法工廠執行計畫,新增說明計畫執行場域需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地址。
◎修正內容 :
獲補助業者執行計畫之場域須為所屬之工廠登記地址(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地址),且皆應符合法規規定。
申請須知請詳見 https://www.uat.org.tw/home/file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