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務,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註1),且經常僱用員工9人以下者(註2),前述公司不含分公司。
註1:「中小企業」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2:經常僱用員工數係指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
- 屬違章工廠或納管工廠。
- 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 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營業狀況為解散、歇業。
-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得政府機關獎勵或補助。
- 已獲本辦法所定之低碳化、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 (含不同申請業者有同一代表人之情形)。